中国人民银行:为支付机构设立行业担保基金
10月13日,为了贯彻党的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加强金融监管和防范金融风险的精神,建立解决和处理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的长期机制,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促进支付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此基础上为支付机构设立行业担保基金,起草了"非银行支付机构产业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11月13日"。
《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表明,制定该办法(征求意见稿)有两个方面的必要性和意义。一是防范化解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的必然要求。自2019年1月起,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足额交存中国人民银行。备付金集中存管可以有效遏制资金挪用风险,但无法杜绝支付机构业务过程中的虚假商户,虚假交易,也无法完全避免违规交易平台向支付机构传导带来的资金风险。为推动形成市场化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应尽快出台《办法》,在人民银行指导监督下规范资金运作,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行业互助。"。
他说:"第二项措施是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及维持金融稳定。支付机构为数亿客户服务,涉及客户准备金高达1.5万亿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措施"保障支付机构面临风险事件准备金缺口,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措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是一项重要的措施。这有助于防范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的风险,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支付服务业的信心,促进支付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稳定。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五章二十五条,包括总则,资金筹集与管理,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和附则。在资金筹集和管理方面,一是规定资金主要来源为按比例划入基金的清算保证金利息,并根据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结果确定比例,幅度为9。5%至12%,通过实施差别比例引导支付机构依法开展支付业务;其他来源为参与清算财产分配取得的有偿资金,社会捐赠,基金投资收益等合法来源;同时,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二是结合疫情期间监管的实践,规定当基金规模达到上限或支付市场发生重大突发性市场风险或不可抗力时,暂停收取清算保证金利息并转入基金。三是明确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包括募集,管理和使用资金,全面核查申请资金运用的支付机构的风险和财务状况,配合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监测行业风险,等等。第四,指出基金的申请原则和申请形式。五是明确基金管理费用可根据必要性原则从基金中列支,并严格规定年度费用上限为基金日均余额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