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地方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上限
财政部制定了"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新债券、再融资债券和置换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发行的相应类别债券的限额或者当年发行规模的上限。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行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单列市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特殊债券。一般债券是为没有收入的公益项目发行的,主要是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为本金和利息偿还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对有一定回报的公益项目发行特殊债券;以政府基金收入或与公益性项目对应的特别收入作为本金和利息偿还资金的来源发行政府债券。
办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依法组织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还本付息工作。地方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和支付。地方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及时支付债券本金和利息,维护政府信誉。加强专项债券项目的跟踪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收支平衡的相关要求,确保债券偿还和利息服务,防范特殊债券的偿还风险。
办法"要求地方财政部门按照地方政府债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基本债券信息、区域财政经济运行、债务状况、债券信用评级报告等。特殊债券还应当全面、详细地披露项目信息、项目收支平衡计划、政府资金或者债券对应的特殊收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发布的评估意见等对投资者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