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学前教育立法需要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发挥作用
自8月7日以来,教育部公开征求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意见稿)的意见,明确学前教育的发展应坚持政府主导,主要由政府组织,大力开发包容性学前教育资源,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的参与。
在一段时间内,社会对学前教育立法有两种主要期望:一是明确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投资和责任,这是促进学前教育普遍、包容、安全、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二是明确学前教育的教育内容,促进通过立法手段取消幼儿园小学教育,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征求意见草案对此作出了回应,如明确规定学前教育的发展应由政府主导,主要由政府组织,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的参与;明确幼儿园不得在小学阶段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得从事违反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等。"
要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法,还需要考虑三个问题:第一,政府不能歧视营利性私立幼儿园;第二,幼儿园教师享有义务教育教师的同等权利;第三,规定了从三岁到小学初期实行早期教育的培训机构的教育形式和内容。
征求意见稿的重点是界定包容性私立幼儿园,限制营利性私立幼儿园的管理行为:接受政府支持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非营利性私立幼儿园是包容性私立幼儿园,这意味着包容性私立幼儿园必须是非营利性私立幼儿园,无论实行收费政府指导价与否,都不能成为包容性幼儿园。
根据这一定义,营利性私人公园可能被排除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之外。为了获得政府的支持,私立幼儿园必须选择成为非营利性公园.从"依法平等接受学龄儿童学前教育"的角度看,营利性私立幼儿园也应纳入政府支持范畴,接受政府支持并实行政府指导型收费的营利性幼儿园也可以成为包容性幼儿园。由于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区别,主要在于非营利性私人公园组织者不占用股份,不能支付红利,对于营利性私人公园,只要政府支持不计入经营收入,都可以用于学校投资。
征求意见稿"规定,幼儿园及其组织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工作和生活条件。"虽然"教师法"可以明确规定,我国已经有"教师法",幼儿园教师也是教师,但幼儿园教师的合法权利不明确,因此有必要明确规定,幼儿园教师享有与"学前教育法"中的义务教育教师相同的工资和福利。
为了控制学前教育的小学,我们不仅可以禁止幼儿园的小学,还可以将早期教育机构的小学(线上和线下)纳入治疗。"虽然征求意见草案中也提到"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半天或全日制培训,也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但没有相应的监管制度。因此,有必要在"学前教育法"中增加一章,以规范从3岁到小学早期的培训机构的实施。
目前,"学前教育法"草案正在征求社会的意见,对学前教育有重大利益的人和公众应积极表达意见,使各方能够充分交流游戏,也有利于立法机关广泛听取意见,集思广益,完善立法。